兒童節恢復放假,勞工享受不到

公務員才休得到

內政部研擬明年起兒童節恢復放假,不少人奔相走告、以為明年起鐵定多一天休假日!但事實上,目前勞基法施行細則早已明定民族掃墓節前一天休假一日,企業多數將其挪移週休二日計算,也因此,內政部修法後,非公務員的勞工們,未必能多休一天。

依我國現行勞基法以及施行細則規定,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其國定假日共有十九日,其中包括婦女節以及兒童節合併假日,日期明訂為清明節前一日,通常是四月四日。至於公務員依據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婦幼節並未休假。

也因此,內政部研擬「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將四月四日兒童節訂為國定假日,除非勞委會另外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否則恐怕勞工並無法多放一天假。

勞團呼籲,公務員與勞工一國兩制,將加重勞工的被剝奪感,有鑒於台灣勞工在國際間仍屬高工時族群,政府應該重新審視全面週休二日的可行性。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孫碧霞則指出,會密切注意內政部法案進度與方向,再決定是否在名稱,或是日期方面,進行調整。

婦女節放假 內政部將討論

此外,內政部原已規劃兒童節自明年起恢復放假,但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行政院長吳敦義前天又突然加碼,認為婦女節也應恢復放假。內政部長江宜樺昨指出,原本婦女節未規劃放假,既然吳揆做此裁示,將召集跨部會會議討論此事。

江宜樺指出,西方各國每年放假日平均為一百一十四天至一百一十六天,東亞的日、韓、香港則為九十幾天。當初台灣實施週休二日時,就規劃全年的放假日應以一百一十五、六天為上限,目前扣除週六、日後,還有十到十二天的國定假日空間,現已有十天,若再加上兒童節就是十一天。

江宜樺表示,為避免總放假日數超越其他國家,內政部不會明訂國定假日若遇週末須再補假,盼在總放假日不變的情況下,請人事行政局研議。

出處來源:自由時報〔記者洪素卿、曾韋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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