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一般主要的是指付款請求權及追索權兩者:
(A) 付款請求權:
為票據的第一次權利,是指執票人向票據主債務人請求按票據上記載的金額付款的權利。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權利人是執票人。這裡的執票人可能是受款人,也可能是最後的被背書人;在匯票、本票,執票人可能是參加付款人。這裡的票據主債務人包括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發票人,保付支票的保付人。
(B) 追索權:
為票據的第二次權利,原則上須付款請求權行使而被拒絕始得行之。指執票人在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而未獲承兌或未獲付款時,依法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金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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