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票據偽造:
票據偽造係指假冒他人名義而偽造票據行為。假冒他人名義為發票人而為原始的創設票據行為,我國票據法稱之為「票據之偽造」,一般稱為狹義的票據偽造。假冒他人名義為發票行為以外之票據行為者,如背書、保證、承兌的偽造等,票據法稱之為「票據簽名之偽造」(票15),一般稱為廣義的票據之偽造。票據之偽造之方式,包括摹擬他人之簽名、押蓋偽造之他人印章、盜用他人真正的印章等。
(B) 票據變造:
票據變造是只無變更權人而變更票據上簽名以外之票據上記載內容而言。票據變造,係指無變更權人所作之變更而言,如由有變更權者加以變更時,則不得稱為變造。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又票據變造是指變更簽名以外之事項而言;如變更票據上的簽名,則為前段所言之票據偽造,並非本段的票據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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