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空白授權票據(Incomplete In-strument):
指發票人於簽發票據時,就票據之應記載事項之全部或一 部未加記載,以預留由執票人於日後補充之意思而簽名於書面。發票人所作成的票據,實際上為未完全的票據,但因有補充權,其後得經補充權之行使而成為完全票據。因此,就理論上而言,空白授權票據與發票人已完成發票行為,但未記載票據之必要記載事項而導致該票據無效者,兩者間有顯著的不同。
(B) 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就條文規定而言,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並未明白顯示有關空白授權票據之意義。我國是否採行空白授權票據制度,雖然仍有爭執,但大多數學者則採肯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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