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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 糾 紛 ─ 票據種類 回總覽

(A)票據,
指的是發票人記載某些票據法上規定的事項,並在票據上簽名,而且無條件約定由自己或委託別人, 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的有價證券。關於票據的種類,各國的立法例皆不同。見我國票據法第1條規定:「本法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

(B)所謂匯票,
依票據法第2條的規定,指的是發票人簽發一定的金額,委託付款人在指定的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而依票據法第24條的規定,匯票上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發票人簽名:

  1. 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2. 一定之金額。
  3. 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4.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5. 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6. 發票地。
  7. 發票年月日。
  8. 付款地。
  9. 到期日。

另外,匯票上如果沒有記載到期日,就會視為見票即付(看到票就要付款)。沒有記載付款人,就以發票人為付款人。沒有記載受款人,就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沒有記載發票地,就以發票人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沒有記載付款地,就以付款人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C)所謂本票,
依票據法第3條的規定,指的是發票人簽發一定的金額,在指定的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而依票據法第120條的規定,本票上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發票人簽名:

  1.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 一定之金額。
  3.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4. 無條件擔任支付。
  5. 發票地。
  6. 發票年、月、日。
  7. 付款地。
  8. 到期日。

另外,如果本票上沒有記載到期日,就會視為見票即付。沒有記載受款人,就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沒有記載發票地,就以發票人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沒有記載付款地,就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D)所謂支票,
依票據法第4條的規定,指的是發票人簽發一定的金額,委託金融業者在看到支票的時候,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而這邊所稱的「金融業者」,指的是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依票據法第125的規定,支票上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發票人簽名:

  1. 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2. 一定之金額。
  3. 付款人之商號。
  4.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5. 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6. 發票地。
  7. 發票年、月、日。
  8. 付款地。

另外,如果支票上沒有記載受款人,就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沒有記載發票地,就以發票人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還有,發票人可以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也可以以自己為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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