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
醫療糾紛之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屬可以透過第三者與醫療院所及醫師進行磋商,找尋雙方能共同接受之方案。
2.調解:
可分為「一般調解」、「鄉鎮市公所調解」及「法院調解」。
(1)一般調解:
直接向醫師公會或相關之消費者權益團體提出申請。
(2)鄉鎮市公所調解:
醫療糾紛中民事損害賠償事件,以及刑事業務過失致傷害或致重傷害案件,皆得向鄉鎮市公所之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聲請調解。若調解成立,所制作之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具有同樣效力。
(3)法院調解:
醫療糾紛屬於「強制調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因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於提起民事訴訟前,應先經法院調解,由法官與調解委員於法院調解該紛爭;但已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則不須再進行法院調解。
3.衛生局調處:
以書面向醫療院所所在縣市的衛生局申請調處,由政府介入,提供管道讓兩造當事人進行溝通。此法雖無法直接判定醫療疏失,但可藉由調處過程擷取會談重點,判斷醫院說。
4.訴訟:
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刑事部分還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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