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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
商標法 |
專利法 |
立法目的 |
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
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以促進工商企業之正常發展 |
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 |
權利主體 |
作者的概念 |
商標註冊申請人
商標權受讓人 |
區分「專利申請權人」與「專利權人」 |
權利客體 |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 |
發明
新型
新式樣 |
權利的獲得 |
創作完成自動發生 |
申請、審查、核准、註冊、公告 |
申請、審查、審
定、公告 |
權利期間 |
原則: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或攝影、視聽、錄音、電腦程式及表演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
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