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存證信函:
可自行至郵局向櫃檯人員表示要寫存證信函。或委託律師書寫催討存證信函。內容為債務糾紛發生原因、日期、金額,並要求對方於幾日內處理,否則自行擔負相關民刑事責任等等,寫完後交給郵局辦證明手續,副本留存郵局保管,正本寄給債務人。
2.申請支付命令:
若債務人仍不清償債務,可持買賣契約書、跳票支票或本票,填具訴狀向法院請求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支付命令是最迅速與簡便的討債方式,當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後,債務人在20日以內要對債權人清償債務或是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債務人20日內未清償債務或未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就有確定判決的效力,也就是債權人可以以此為據,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但是支付命令一定要對方收到才算有效,如果對方已經跑路或避不接信函,則就不能用這個方式。
3.聲請本票裁定:
如果執有債務人簽發的本票,可依非訟事件法聲請本票裁定,本票裁定是較快速取得執行名義的方式,也可以公示送達方式處理,本票裁定確定後也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4.提起法律訴訟:
如果債務人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失去效力,接著債權人可以訴狀向法院提起民、刑事訴訟。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以上係向一般法院民事庭提起,五十萬元以下要向簡易庭提出,如果是請求票款,則都是向簡易庭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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