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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 產 糾 紛 ─ 遺 囑 作 成 之 方 式 回總覽

遺囑方式:採要式性,可分為普通方式和特別方式


遺 囑 方 式

應 具 備 條 件

自書遺囑
(參見民法第1190條)

1. 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並記名年、月、日。
2. 遺囑人親自簽名。

公證遺囑
(參見民法第1191條)

1. 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2. 遺囑人於見證人在場之下,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密封遺囑
(參見民法第1192條)
1. 遺囑人親自書寫或委請他人繕寫遺囑後,由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並將遺囑密封,再於封縫處簽名。
2. 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遺囑、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
3. 由公證人於遺囑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後,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代筆遺囑
(參見民法第1194條)
1. 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2. 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3. 遺囑人及見證人全體同行於遺囑上簽名。
口授遺囑
(參見民法第1195條)
必須是遺囑人已「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始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1.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陰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