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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 賣 糾 紛 ─ 買 賣 的 意 義 回總覽

買賣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的契約,買賣雙方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345條)。
(一)買賣是一種契約:
買賣是經雙方當事人意思合致而簽訂,故為契約的一種,有關契約的規定,於買賣中都能適用,買賣之當事人定有二方,出售之一方稱為出賣人,買受之一方稱為買受人。
(二)買賣之主要內容為財產權和價金:
從民法第345條可知,買賣是出賣人要移轉財產權於買受人,而買受人支付價金的一種契約,故買賣對對出賣人而言是要獲取價金,對買受人而言即是要取得財產權。財產權的範圍很廣,一般的動產、不動產所有權可以作為買賣的標的,債權、準物權(如礦業權、漁業權)、無體財產權(如智慧財產權)等都可以買賣。價金則是為了要取得財產權所付出的對價,必須是金錢,不能用其他替代物為之。
(三)履行買賣必須移轉財產權和支付價金之行為:
移轉財產權是指出賣人須使買受人取得財產權之所有權,如動產之買賣,必須交付動產;不動產之買賣,交付不動產外並需辦理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與買受人(民法第758條)。而支付價金,就是買受人將錢支付給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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