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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資 糾 紛 ─ 背信競業禁止 回總覽

可以邊工作邊進行創業規畫嗎?
背信罪並非是社會上認為的不誠實或違反約定的意思。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有幾個構成要件:
1.為他人處理事務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
3.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4.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故以上四點須具備,始觸犯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也就是公司付錢請員工來工作,但員工卻為了自己或其他人的不法利益。換句話說,背信罪指的是員工違背了他應該做的工作,因而損害了雇主的利益。職場上常見的例子是,員工離職前就擔任競爭公司的顧問,或是進行自己的創業規畫,違背了公司僱用他的目的。簡單來說,員工離職前,不能做與受雇公司競爭的事情。但若沒有直接的競爭關係,並不會構成背信罪。

昭信法律事務所所長楊律師提醒,通常碰到員工創業和舊公司業務直接競爭時,原雇主一定會提告。差別只原雇主掌握多少證據,告不告得贏而已。業界曾發生過4月30日離開舊公司,5月1日就到新公司例子,若新舊公司為競爭對手,原雇主經常選擇提告,甚至申請假扣押員工薪水,用來干擾前員工,做為壓迫競爭對手的手段。

簽了競業禁止,我就不能跳槽嗎?
競業禁止條款指的是,雇主為了避免離職員工洩漏公司商業機密,因此與員工訂定:離職後一段時間內,不得任職於同產業互相競爭的企業,以保障雇主競爭力的契約。許多員工就職時被要求簽署競業禁止條款,因而認為自己只要跳槽就會被告。事實上,如果雇主對員工提出訴訟,法庭會先判斷競業禁止契約是否公平,若契約單純是純限制員工的工作權,競業禁止條款就顯失公平。但並不表示所有競業禁止條款都無效,勞委會歸納出競業禁止條款有效時須考量的5項要件,須5項要件均符合,競業禁止條款始有效。所以,員工不要被競業禁止的名詞嚇到。其效力需要有技術上的補償措施,否則就算簽有競業禁止契約,但因違反憲法的人民工作權,條約仍有可能被法院宣告無效。

※競業禁止條款生效的5項要件
1.企業須有需要保護的利益
2.勞工在原工作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3.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或職業,應在合理的範圍
4.企業對於員工應有補償措施
5.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違反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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