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休完的特休該怎麼辦?
特別休假是勞工應享有的權利,企業不得擅自取消或縮短。
按照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休的日期應由勞工和雇主雙方協定,同條亦規定,特別休假若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天數,雇主應發給工資。雇主若未依法給薪或給假,依法最高可罰台幣30萬元。由於勞基法第38條規定,其目的在於讓勞工充分休息,而非換取工資。故並非所有特休皆可換錢,必須是勞工已選擇休假,而雇主不讓勞工休假,此時勞工是可以以工資換取應休之假。
※雇主保全之道
1.員工年資應從受僱日起算,公司應依法給假
2.員工自請離職時,公司應提醒員工休完特休假
3.員工向主管機關申訴時,舉證責任在員工,員工必須證明無法休完假的原因在公司
4.若員工向主管機關申訴,主管機關對雇主採取行政處分,雇主不滿時,可提起訴願
支援公司活動算是加班嗎?
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稱為例假。是為了讓勞工能充分休息。而加班依勞基法規定,可分為平日(平常上班日)加班,和例假休假日加班。勞基法第32條規定,平常上班日加班延長工時1天不能超過12小時,1個月不能超過46小時。且在例假或休假日加班,雇主必須事先徵得勞工同意,若勞工有正當理由(如:身體不適)無法加班,則雇主不得強制勞工於休假日加班。又如果是例假或休假日加班,其加班費計算金額較高。若雇主未適當給予加班費,勞工可向勞委會或各地勞工局申訴,雇主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主關機關並得公布雇主姓名並限期改善。
※延長工時與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1.每天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1周至少休息休息1天
2.正常工時延長工時1天不能超過12小時、1個月不能超過46小時
3.平日加班頭兩小時工資,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月薪/30/8*1.33),第3個小時後,每個小時加給2/3(月薪/30/8*1.66)
4.例假或休假日上班,工資應加倍發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