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22條規定,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工資應全額給付勞工;第26條也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工資。換言之,除非有充分理由,基本上老闆不能任意扣薪,或片面減少薪水。但若員工主張老闆不合理的片面減薪,違反誠信原則,則可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反訴請求資遣費。
實務上,老闆常以扣薪資做為懲戒的一種手段。例如員工遲到時,有些企業會以請事假方式來處理,就等同於減少薪水。總體來說,在合理範圍內,扣薪是雇主可以使用的手段。但若老闆說,業績未達目標或是盤點短少情形,要員工扣薪補足,此時,就要看勞動契約上是否有另行約定。
提醒您,對於扣薪、減薪部份,仍舊存在許多模糊地帶,因此進去公司前一定要詳閱勞動契約,包括月薪的總額是多少、保障年薪幾個月、包含年終算起來是多少,有沒有扣薪或減薪的規定等等。才能適時主張自己的權益。
※薪資明細不要亂丟!員工爭取權益的重要憑據
勞基法上所稱的工資,實際上會牽涉到勞工的勞健保、資遣費與退休金。雇主為勞工投勞保的薪資級距,應該依照月薪總額,不能用底薪去算。雇主每月提撥的勞工退休金(最低為勞工月薪的6%),雇主若以多報少,可能會面臨勞工保險局的罰緩,勞工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
建議您,如果員工不打算和雇主繼續合作,應保留至少六個月的薪資明細,因為資遣費的計算方式,是工作每滿1年給予1個月的平均工資(以前6個月的總額除以總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