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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 禍 糾 紛 ─ 民 事 責 任 回總覽

民事侵權責任之認定
以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之規定為基礎規範。

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歸納以上法條,大致上可請求理賠之項目有:

  1. 醫療費用:僅限自費部分,不含健保給付。
  2.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例如受傷期間無法上班之工作損失。假如已經造成殘廢,則依殘廢等級計算。
  3.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例如看護費,由家人看護亦可請求。一般行情一天多以$2,200元計算(原則上以住院期間為準)。
  4. 精神慰撫金:此部分由法官審酌被害人地位、家況及加害人之地位作為賠償之依據。
  5. 倘被害人死亡,家屬可請求殯葬費。法律上被害人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則可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也可請求慰撫金。

注意,請求時效為二年。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檢方偵查中,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也可要求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請其鑑定釐清雙方責任,並應提出醫療單據等受傷證據,等地檢署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案件進入地方法院審理時,被害人可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即無須繳納民事訴訟的裁判費給法院,可節省訴訟成本。如果被害人是單獨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賠償,法院會依請求的賠償金額要求繳納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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