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
刑法上的過失,其過失行為(非故意撞到行人)與結果(路人受傷骨折)間,客觀上需有因果關係(A會受傷是因為B撞A)始成立。
若是因過失不法致他人於死者,應負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若是因過失不法致他人受傷者,應負刑法第284條過失致輕傷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需注意的是,刑事過失傷害告訴須於六個月內向管轄之地檢署或警察機關提起。
故意:
刑法上的故意,亦即行為人在犯罪當時,對於客觀車禍的事實,可分為早已明知並且想要車禍發生一種,以及對於客觀車禍事實,雖然沒有知道且想要,但是若車禍發生,並不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行為人消極地容忍車禍發生。
若是因為故意致他人於死,則應負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是因故意致他人受傷,應負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若駕駛人有飲酒即所謂的酒駕
則可能構成刑法第185-3條:「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若發生事故後,行為人逃逸
則應負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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