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契約是否要公證?
1.很多房東或房客經常會要求租約要送法院公證,已公證或未公證的租約究竟有何差別,常常使很多人弄不清楚。原則上租約縱使未公證,仍然可以合法發生效力,並非一定要公證,才能合法生效。公證租約最重要的目的,乃在保障當事人,於他方不履行契約(於房客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房東返還押租金等事項)時,可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而不需曠日廢時的打官司。
2.依照公證法第13條有以下四種情形得以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逕行聲請強制執行:
3.因此就房屋租賃而言,房東請求房客付房租的權利、房客請求返還押租金的權利或房東因為房屋受損害而得請求房客賠償之權利等等,而任何一種權利都必須載明在公證書裏,並表明「願接受強制執行」的意旨,否則仍然不具有能直接強制執行的效力。
(1)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2)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3)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4)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4.租賃契約公證的好處:
(1)房屋租賃公證時公證人要查明房屋權利歸屬。
(2)房屋租賃公證時公證人要跟立約雙方闡明權利義務關係。
(3)房屋租賃公證時公證人會確認立約雙方人別及代表性。
(4)房屋租賃公證時公證人會審查租賃契約有沒有違反法令。
(5)房屋租賃公證後出租方在承租人不付租金、違約金及不返還房屋時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免去訴訟程序。
(6)房屋租賃公證後承租方在租期屆滿出租人不返還保證金時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免去訴訟程序。
(7)房屋租賃公證後雙方在稅賦上清楚明確不用再舉證
(8)房屋租賃公證後公證人事務所依法至少要保存租賃契約十五年。
(9)房屋租賃公證之公證費用約僅有將來紛爭時訴訟費用的十分之ㄧ,卻有相同於確定勝訴判決之效力。
(10)房屋租賃公證後可作為子女學區認定或公司營業地址登記之用。
(11)租期五年以上之房屋租賃契約經公證後才有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
※目前各地方法院公證處都有印製完善的租約公證格式,只要將欲發生強制執行效力的各種權利填入該格內,經公證就可達到效果,民眾方便可多利用。
(二)如何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
1.可至鄰近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或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櫃台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
2.請求書的填寫方式:姓名、年籍、身份證統一編號及地址、電話。
(1)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房東)、承租人(房客)(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的雙方姓名、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電話。
(2)在「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3)在「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事項 (標的),例如:「租賃期滿交還房屋」或「給付房屋租金及違約金」或「返還押金」。
(4)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3.請求書寫好後,交給公證櫃台收件,辦理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4.請求人(保證人也是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通常出租人要帶房屋權利證件,包括房屋稅單(須最近一期,並備影本一份存卷)、契稅單、稅籍證明、土地登記謄本、地價稅單等資料,以供審核。
5.請求人如果是公司、商號或法人,則要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複印本亦可)、負責人身分證以及公司、商號或法人及負責人的大、小印章。
6.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要攜帶三份。
7.依公證法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得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例如:房屋部分出租的情況,即為適例。
8.應徵公證費用以「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兩者較高者,加保證金後,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有附加強制執行之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1)二十萬元以下者,一千元。
(2)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二千元。
(3)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三千元。
(4)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四千元。
(5)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五千元。
(6)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六千元。
(7)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二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8)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舉例說明》:如果租金每月為八千元,租賃期間一年,則依公證標的區間來計算,標的為新台幣二十萬元以內,因此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處公證,則公證費用統一為新台幣一千元。如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加收新台幣五百元,則總收費金額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三)如何終止終止公證的契約?
1.填寫認證請求書。
2.書寫終止房屋租賃契約同意書一式三份。
3.攜帶原房屋租賃契約書。
4.當事人本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到公證處辦理。
5.租約公證也可以請民間公證人辦理,收費都有公定,而且可以協商民間公證人到府公證,公證的效果與法院公證是一樣的。
※為了節稅或避稅,許多人沒有將租約拿去公證,一旦租賃雙方發生糾紛,房客往往以向稅捐機關舉發房東逃漏稅為由,要脅房東讓步。本所楊律師提醒,租約公證對房東是利多於弊的,一如前述,房客遲繳租金或租約期滿不遷讓房屋時,房東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和房客打官司,傷財費時;而房客也可藉由公證,在房東依約應返還押金而不履行時,同樣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可據以申報租金扣抵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