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轉租:轉租乃承租人不脫離其租賃關係,而將租賃物轉租於次承租人的意思。例如:小明為承租人,向房東甲承租一層三房公寓。但因公寓空間過大,為充分利用,將其中一間房間轉租予同學小華,並由小華繳交租金給小明收取。一般而言,轉租在房屋租賃中最為常見,俗稱「二房東」,即本案例中的小明。
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份轉租他人。」可知法律上是以「不許轉租」為原則,以「許可轉租」為例外。此原因在於房屋租賃常涉及承租人人格信用的問題,對於次承租人的人格信用,出租人未必信任,為維護租賃物安全及兼顧出租人的權益,避免承租人從中獲利,法律乃規定以不許轉租為原則。因此,承租人如欲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出租人承諾者
轉租經出租人的承諾自得為之。
二、合乎法定要件
轉租雖未經出租人承諾,但合乎法定要件者,亦得轉租。
所謂法定要件如下:
- 須租賃屋為房屋。其他之租賃物,如土地,則不在此限。
- 須無反對之約定。所謂反對之約定,即於原租賃契約中曾約定不許轉租者。
- 須僅轉租一部份,若全部轉租仍屬不可。
合乎上開三個要件,承租人始得自行轉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