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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 屋 糾 紛 ─ 導 論 回總覽

租賃契約乃民法債篇所明定有名契約之一。租賃乃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予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的契約。其範圍甚廣,舉凡土地、房屋、生產用具、一般家俱至書籍等,均得成立租賃契約。租賃可以充分發揮物的使用價值,其制度有益於社會的利用與經濟的發展。尤其以耕地、基地、房屋三者,更居於租賃的重要地位。再者,房東房客於訂租約後,均應受租約之約束,不得反悔,除了房東房客均同意,另訂契約,或修改契約外,租約之終止、解除及延續均應受法律之規範,不得由一方任意為之。


陰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