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離婚之訴訟
法院在開庭前會先送調解,由法院調解委員進行諮商調解,旨在藉助熟悉且擅長解決婚姻問題之專業人士充當調解人,進行家庭事件之強制調解程序,促使當事人能自願性參與,和平對話,理性溝通,雙方妥協,尋求雙贏並維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二)因法官開庭審理往往須給雙方充分的陳述和舉證
必要時又要對當事人開導使其理性溝通,以順利進行審裡詳查事證。又有必要適度了解當事人家庭背景等資料,須透過社工人員進行訪查,所以第一審(即地方法院)從起訴到法院判決,除非事證很明確(例如家暴案件),否則半年以上是常有的情形。
(三)第二審除非上訴的一方有新的事證提出來要調查
否則所花時間會較短,第三審則屬法律審,原則上不開庭,如果沒有發回更審,大概耗時3至4個月,所以一個離婚案件從起訴到不服之一方上訴到判決確定,超過一年是很常有的情形。
(四)裁判離婚之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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