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訴訟法曾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經歷重大修正,由原先之「二級二審制」改為「三級二審制」,以因應數量漸增之行政訴訟案件。在舊制下,行政訴訟審級分別由「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掌理第一審及第二審。不過在行政訴訟新制下,將訴訟標的金額40萬以下之案件及交通裁決事件改為歸普通地方法院所增設之行政訴訟庭審理,不服者可上訴至高等行政法院;訴訟標的金額超過40萬之案件則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不服者可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