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行政救濟」泛指一切人民因公法上之權利受到國家機關之侵害,所為之救濟程。又可分為「第一次之權利救濟」與「第二次權利救濟」。所謂第一次救濟,指救濟之目的在於對不法侵害狀態之排除,例如以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行政機關違法之行政處分。第二次救濟是對不法行為造成之損害請求賠償,例如請求國家賠償。 行政救濟又可區分為兩種,分別為程序救濟與實體救濟,程序救濟是指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而實體救濟是指損害賠償、損失補償等實質彌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