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級
毒品 |
第二級
毒品 |
第三級
毒品 |
第四級
毒品 |
海洛因
嗎啡
鴉片
古柯鹼 |
安非他命
MDMA
(搖頭丸)
大麻
LSD
(搖腳丸、一粒沙) |
FM2
小白板
丁基原啡因
Ketamine
(K他命) |
Alprazolam
(蝴蝶片)
Diazepqm
(安定、煩寧)
Lorazepam
(一粒眠) |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註一) |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三級毒品者,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四級毒品者,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註二) |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註二) |
無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