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女性懷孕期間的留職停薪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6月17日勞動3字第0910030950號令:「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詳細內容說明如下:
一、 申報繼續加保手續
應填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於被保險人留職停薪當時掛號郵寄(或派人專送)本局登錄。
申請書須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或戶籍資料影本)及育嬰留職停薪證明。

二、 繼續加保效力
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效力自留職停薪之起始當日起算,至留職停薪之訖日為止。每次申請繼續加保期間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
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合計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被保險人僅得繼續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不包括職業災害保險。

三、 投保薪資及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雇主如為公家單位,則仍由各機關、學校於年度預算人事費下勻應),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得申請遞延3年繳納,請於上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相關欄位勾選遞延繳納保險費,以便正確寄發保險費繳款單。
被保險人如申請遞延繳納保險費,本局將於遞延繳納期限屆滿時開具保險費繳款單,按戶籍地址寄發被保險人,請依限繳納。
被保險人如未申請遞延繳納保費,本局將按月寄發保險費繳款單予投保單位,請被保險人按月向投保單位繳納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並由投保單位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本局。
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但基本工資有調整時,其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所適用之投保薪資等級。

四、 復職通知
被保險人復職時,請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寄(送)本局登錄。
被保險人如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或留職停薪期限屆滿未復職,應填具「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寄(送)本局辦理退保。
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限屆滿如未填具復職通知書申報復職且未申報退保,本局將自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逕予恢復其一般在職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並同時計收投保單位應負擔之保險費。
投保單位如歇業、解散或其他原因結束營業,應將所屬被保險人及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一併申報退保,以免繼續計收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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