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僅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採訴願前置主義?

答案就在訴願法第1條---- 訴願的標的僅限於"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
所以在另外2種行政訴訟類型中

1.行訴法第6條—確認行政無效之訴中, 因為法律中的無效, 乃是自始 確定.當然無效。而自然不是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者, 必須先依行政程序法第113條, 請求原處分機關確認其無效, 未於30日內確答者,方能提起確認之訴。

2.行訴法第8條的給付訴訟—
標的限於"行政處分以外的給付", 所以當然也不需先經訴願程序。
***若請求給付行政處分, 則提起課與義務訴訟即可***

參考資料:雅虎奇摩知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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