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需要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這個稱呼,出現在民法第1177條中。什麼叫做遺產管理人?遺產不是繼承就好,哪會需要什麼管理人?但是不是每個遺產都有人繼承的!

所以當無人繼承遺產時候或者不明的時候,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之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且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遺產管理人的資格有什麼限制嗎?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34條可知,
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以自然人為限。
前項遺產管理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解任之,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
一、未成年。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受清算宣告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那遺產管理人都在做些什麼?依照民法第1179條可知道,要做的事情有:
1.編制遺產清冊。
2.為保存遺產必要的處置
3.對於繼承債權人及受贈人之公告之聲請與通知。
4.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5.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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