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全債權人之權益,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清算前兩年所為之無償、有償、提供擔保、清償債務之行為,如有造成債務人權利因此受有損害,且因財產移轉受有利益之人亦明知其情時,則協助更生之監督人或管理人應撤銷更生,同時受有利益之人必須負擔將財產回復原狀之責任。
另外,如更生人係惡意脫產,則隱匿財產之行為將遭到法院撤銷,根據該條例§61之規定,進入清算程序,但對於債務部份將無法免責,且待日後於清算終結時,將以債清條例§146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一年內,或在清算程序中,以損害債權為目的,做出隱匿或毀棄其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等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銀行委任律師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是否得以要求受更生或清算之人負擔律師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