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債權人應如何調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

答:債權人可透過各種管道自行設法查找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包括: 

1.前往國稅局調閱:債權人可將手中所持強制執行法所規定之各種執行名義,攜往國稅局查詢債務人之所得(存款、股票、投資)、動產、不動產之相關資訊。
 
2.前往戶政事務所:一般而言,債務人如為戶長,其家中的動產都推定為其所有。
 
3.前往地政事務所:如果已經知道債務人不動產的土地座落及門牌號碼,只須向管轄的地政事務所申領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即可明瞭。此外,有價值的財產旨可執行,如債務人有房屋出租他人,對承租人的租金請求權就可執行,凡此種都須債權人積極透過各種管道自行查找,法院無法主動提供協助。所以債權的實現與否及程度跟債權人的積極程度有很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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