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假扣押或假處分,該如何處理

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因已無保全之必要,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之裁定: 一、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以便確定債權人之請求權是否存在。二、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

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因已無保全之必要,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之裁定

一、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以便確定債權人之請求權是否存在。

二、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例如:債權因清償、抵銷或其他事由歸於消滅或經本案判決確認其請求不存在等)。
三、債務人陳明可供法院所定之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提存者,此時假扣押之原因已不存在,無為假扣押之必要,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2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又假扣押之裁定,經裁定撤銷確定後,得提出裁定正本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使法院除去已為之執行處分,回復未執行之狀態實務上,法院多會以電話通知債務人自行除去封條。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