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對刑事責任的影響

和解的目的在於解決紛爭、減少提出訴訟之社會成本,並將雙方的損害降低至最小的程度,肇事者再與受害者成立和解契約時,肇事者答應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賠償金錢,而受害人則同意不提起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

Q:和解有何效力?
當車禍事件發生時,當事人常選擇的處理方式是:肇事者答應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金錢,而受害人則同意不提起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這就是以和解解決當事人爭議的常見案例。

因為車禍案件在刑事方面,扣除有無酒醉駕車外,若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那就非告訴乃論罪,還是公訴罪;就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而檢察官會參酌刑法第57條來量刑。

依照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犯罪後之態度等等事由,對於非告訴乃論罪部分,減輕肇事者之刑事責任。同時,此際肇事者獲得檢察官緩起訴或法官判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機會也會提高。

和解的目的在於解決紛爭、減少提出訴訟之社會成本,並將雙方的損害降低至最小的程度,肇事者再與受害者成立和解契約時,肇事者答應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賠償金錢,而受害人則同意不提起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因此,如果受害者已經提出告訴乃論罪之刑事告訴,則可在達成和解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撤回訴訟,訴訟一經撤回,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規定,不得再行告訴,故刑事程序即告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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