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之所有權與強制執行

違章建築也可以做為強制執行的標物。違章建築的房屋,一經建造完成,即由建築物建造人(即出資建築房屋之人)原始取得所有權。而因無法取得登記,只能移轉其事實上處分權,無法依據法律行為為移轉所有權。

九、 違章建築可以強制執行嗎?法律上如何認定違章建築屬誰所有?

  (一)違章建築可以強制執行:違章建築的房屋,雖然地政機關不許辦理登記但並非不得做為交易的標的(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812號、52年台上字第1236號判例),因此違章建築也可以做為強制執行的標物。違章建築的房屋,一經建造完成,即由建築物建造人(即出資建築房屋之人)原始取得所有權。而因無法取得登記,只能移轉其事實上處分權,無法依據法律行為為移轉所有權。
 
  (二)實務上常發生有關可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的問題。例如原使建造人甲,將未保存登記之建物出賣第三人乙,縱已將建物之納稅義務人(或稅籍)變更為乙乙仍未能取得所有權,故乙不得對執行債權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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