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易服勞役者得「易服社會勞動」

修正條文規定,罰金易服勞役者,除易服勞役時間超過1年、應執行超過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的罰金等,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修正條文規定,罰金易服勞役者,除易服勞役時間超過1年、應執行超過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的罰金等,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超過2年,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勞役。

法務部於條文初審時表示,法律雖有易科罰金的規定,但隨貧富差異,已造成沒錢易科罰金者,只能入監服刑的不公平現象,此項修法將可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流弊,舒緩監獄擁擠問題,避免增(擴)建監獄,節省矯正費用,減少政府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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