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並不是不到庭就沒事情,法院會依據你的對手另一造在庭上的主張,而逕自作判決。除非是沒有合法送達的情形才有所不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67之1條第4項規定:「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及同法第385條第1項:「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所以民事訴訟並不是不到庭就沒事情,法院會依據你的對手另一造在庭上的主張,而逕自作判決。除非是沒有合法送達的情形才有所不同。
民事訴訟法第269條與第296-1條【證人訊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