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違憲的聲請程序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9條第2項:

「前項聲請,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聲請機關及其代表人之姓名。
二、被聲請政黨之名稱及所在地,其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政黨之關係。
三、請求解散政黨之意旨。
四、政黨應予以解散之原因事實及證據。
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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