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訪他人口述所編寫的「自傳」,其著作權應歸屬何人?

1.單純筆錄:
  訪問的同時,受訪者的口述內容已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之範圍,因此若採訪者僅就訪問內容製程單純的筆錄時,著作權當然屬受訪者所有。

2.自傳內容為雙向表達方式:
亦即自傳係為受訪者與訪問者均參與創作,則該自傳屬於共同著作,雙方均為著作人,原則上著作權應由雙方共同享有、權利亦應共同行使。

3.訪問者加入自己的表達方式:
著作權之歸屬,主要還是由契約定之,依下列各情形有所不同:
      若雙方未定有契約時,則該著作屬訪問者,因其加入自己主觀之想法製成該著作。
      如訪問者係受雇於他人而訪問、撰寫其書時,著作權之歸屬仍應依照訪問者與僱傭人之僱傭契約認定該書之著作權,如雙方未有約定之情形下,著作人係採訪者,享有自傳之人格權,但雇主為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該自傳之著作財產權。
      該自傳係受訪者出資聘請訪問者撰寫時,其著作權之所有仍應由雙方之契約的目的範圍內得利用該自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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