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用語區辨-委任、委託、委辦

(一)委任

         公法上之委任係指屬同一公法人內之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內事項委任予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執行之謂[1]

 (二)委託

         公法上之委託係指屬同一公法人內之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內事項委託予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謂。[2]

 (三)委辦

         公法上之委辦係指中央機關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將其權限內事項交付隸屬不同公法人之下級地方自治團體執行之謂。[3]

 

[1]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2]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3] 地方制度法第14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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