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紓困肥貓條款」問題

所謂「肥貓」,是指在公司內受領高薪之經營階層人員,為了避免公司營運不佳時、仍給予經理人或董事高額薪酬之不合理現象 (一)本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司有第156條第9項之情形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得限制其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上述適用於經理人之規定,同樣亦適用於董事與監察人

案例事實:
鑑於2008年因國際金融風暴造成許多大型企業財務困難,歐美政府紛紛祭出紓困專案。我國將來也有可能啟動紓困機制,惟因紓困資金最終是由全民負擔,為了維護人民權益,有關給予紓困方案公司法作何規定?又,為避免公司營運不佳時,經理人或董事還索取高額薪酬的不合理現象,公司法新增「紓困肥貓條款」,其內容為何?又,公司監察人是否亦有「紓困肥貓條款」之適用?此外,前揭「紓困肥貓條款」所規定之「報酬」,是否包括分派盈餘、車馬費、特支費或公關費等執行業務費用?

法律評析:
一、公司法關於「紓困方案」之規定
(一)「紓困方案」之政府入股
    公司是否發行、以及如何發行新股,原屬企業自治事項,不過,當經營困難的公司參與政府專業核定之紓困方案時,既然紓困資金是由全民買單,為了讓全國納稅人日後可分享企業受紓困、成功後之獲利,因此公司法(下稱「本法」)第156條第9項規定:「公司設立後,為改善財務結構或回復正常經營,而參與政府專業核定之紓困方案時,得發行新股轉讓於政府作為接受政府財務上協助之對價;其發行程序不受本法有關發行新股規定之限制,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政府關於「紓困方案」之事前監督
    我國立法院為了加強監督政府對於企業之紓困事宜,另於公司法第156條第10項規定:「紓困方案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者,應由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會同受紓困之公司,向立法院報告其自救計畫」。

二、「紓困肥貓條款」之內容
    所謂「肥貓」,是指在公司內受領高薪之經營階層人員,為了避免公司營運不佳時、仍給予經理人或董事高額薪酬之不合理現象,本法新增下列規定(亦即「紓困肥貓條款」):
(一)本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司有第156條第9項之情形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得限制其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上述適用於經理人之規定,同樣亦適用於董事(參見本法第196條第2項規定)。

三、監察人有無「紓困肥貓條款」之適用?
    由於本法第227條準用第196條第2項規定、然後再遞行準用第29條第2項規定,因此「紓困肥貓條款」同樣適用於公司之監察人

四、「紓困肥貓條款」所稱「報酬」之意涵?
(一)所謂「報酬」,原本實務認為是指「為公司服務應得之酬金」;不過,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除了領取「報酬」外,尚可自公司領取「分派盈餘提撥」、「車馬費」、「特支費」、「公關費」等,若無法將上述名目解釋為「報酬」,容易導致法律漏洞。
(二)為了解決上述問題,經濟部於民國98年3月19日訂定「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公司發行新股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限制報酬及相關事項辦法」,該辦法第3條規定:「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得對專案核定紓困方案之公司,於紓困期間,為下列必要之處置或限制:一、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報酬。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更換。三、其他相關事項」,本條第3款規定所稱之「其他相關事項」,即為目前經濟部用以限制受紓困公司以「報酬」以外之名義編列支出之依據。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