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住戶之規定者,自得行使條例第35條規定之權利。另區分所有權人委任「受任人」之權責,請依民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
樓上鄰居漏水,不想處理可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