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訂)金、押金與租金之區分

租金: 承租房屋,必須定期支付的金額;押金:一般俗稱之為押金、保證金、擔保金…等,在法律上正式名稱為『押租金』;定金:通常視為雙方同意租賃的一種行為,房客願付定金及房東收受定金後,租賃契約就形同成立。

定金、押金、租金三者有什麼不同?

定金:通常視為雙方同意租賃的一種行為,房客願付定金及房東收受定金後,租賃契約就形同成立,若雙方在付定金後有一方反悔不願租賃,則另一方得主張民法§248:「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人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我國目前民法僅對「定金」一詞有法律規定,因此「定金」與「訂金」在法律上的意思是相同的,「訂金」一詞頂多算是個俗稱。

至於租賃關係何時生效,還是要看房東和房客間對於租賃期間的約定為何時起算。

押金:一般俗稱之為押金、保證金、擔保金…等,在法律上正式名稱為『押租金』。其目的是為了擔保房東的權益,當房客無法如期給付租金、水電費用,或房客對房子所造成損害的賠償,以及在租約期滿時房客按時返還房屋,而使房東的權益受損時,以押金抵扣補償房東所造成的損失,但僅限於財產損失內之金額,不得逾越受有損害的財產標的價值。

租金: 承租房屋,必須定期支付的金額,直到租期期滿為止。其給付方式、多久時間給付一次,得依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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