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警察局在明倫國小舉辦反毒宣導活動,但警察局提供給媒體的照片,卻將所有的學生臉都打上馬賽克,讓學生家長十分傻眼,感覺參加反毒宣導是件丟臉的事,好好的學生被打馬,似乎變成犯罪者。
法律解析
有人解讀這是警察局要保護學生的肖像權及遵守個資法,如果真的是這樣,那警察局真的對於民法和個資法有很大的誤解。
肖像權的保障並非無邊無際,我國法律並沒有任何一個條文提到「肖像權」,都是由民法人格權、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來保障,首先,人是群居社會,只要是在公眾場合所拍攝的公開活動照片,未針對特定個人,基本上就不會有肖像權的問題。
而個資法第1條即開宗明義規定立法目的是保護人格權、及促進個人資料的合理利用,所以個資法並不是一味得限制個資的使用,而是在有利於個人或公益的情形下,去促進個資合理的利用,如此才是社會之福。參加反毒宣導活動跟得獎(榮譽榜)一樣,都是值得鼓勵的活動,並沒有人會介意被他人知道參與活動,打了馬賽克,反而會讓人有尊嚴受辱的感覺,試問你希望自己參加正當活動時,呈現的照片是臉被打馬賽克嗎?所以警察局對於個資法的解讀已是本末倒置了。
再者,個從法第51條也規定: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的規定,所以反毒宣導活動拍攝的照片,根本就不適用個資法,更顯得打馬賽克是荒唐的舉動了。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