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社群網站上公開對外勸募,是否應受公益勸募條例規範?

案例事實

小美心地善良喜愛動物,照顧許多流浪狗,但一個人能力不夠,於是在臉書成立愛狗粉絲專頁,向大眾募款,小美未經申請就向大眾募款的行為,在現行法令下,是合法的嗎?

律師解說

一、除政治活動及宗教活動外,其餘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應受「公益勸募條例」所規範,該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財物」則包含「金錢」、「不須變現即可依勸募用途直接使用之物品」、「其他得按時價折算現值之動產或不動產」,合先說明。

二、次依「公益勸募條例」第7條及「公益勸募許可辦法」規定,發起勸募活動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該條例第5條亦規定得發起勸募之單位僅限於「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個人、公司或商號皆不得進行募款活動。本案行為人非屬得發起勸募之主體,於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社群網站Facebook(貼文皆設為公開)對外募集金錢及物品之行為,已違反公益勸募條例。依該條例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主管機關應先予制止,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4萬元至20萬元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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