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資訊自主權之有關權利,依據個資法第3條規定,主要包括下列權利: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五、請求刪除。 前揭權利並非絕對性的權利,例如,個資法雖規定,個人資料管理者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應依當事人請求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也規定,如果因允許當事人查閱而有妨害國家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等情事,即無須應允。又當事人亦非得隨時請求個人資料管理者刪除其個人資料,而僅有於蒐集之目的已消失、利用的期限屆至、個人資料係違法蒐集者等情形,始得為之。
民意代表基於問政需要,要求公務機關提供資料,公務機關可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