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認為:除了董事、監察人非屬員工外,其餘人員是否屬員工,宜由公司自行認定。 學者看法則是從政策角度觀察,員工的範圍應涵蓋於董、監事。 目前法律所獎勵員工的制度有 1.員工入股 2.員工庫藏股 3.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案例事實:公司法上所謂「員工」,究為何指,是否包括董、監事在內?若董事兼任經理人時,是否有所不同?又,公司法就獎勵員工有何制度設計?上開各制度間有何不同?
法律評析: 一、公司法上所定義之「員工」概念 (一)實務見解(除外說) 我國經濟部認為,公司法上所稱「員工」,除了董事、監察人非屬員工外(參見經濟部93年11月8日經商字第09302194190號函),其餘人員是否屬員工,宜由公司自行認定,若有爭議,則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問題。 (二)學者看法 有學者認為,從概念上來看,「員工」固然不包括董監事,但從政策角度觀之,既然分紅入股制度是用以提供經濟上誘因為目的,因此似無禁止對於董、監事類似的激勵措施之理。準此,在實施分紅入股及認股選擇權上,似應將「員工」之概念涵蓋於董、監事。
二、董事或監察人兼任經理人時,是否具有「員工」身分? 我國經濟部認為,經理人本屬於公司之員工,當董事兼任經理人職務時,即具有員工身分,得基於該身分參與員工紅利之分配(參見經濟部94年4月20日經商字第09402801600號函)。
三、公司法用以獎勵員工之制度設計 (一)員工入股 1. 員工新股認購權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參見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此外,公營事業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保留發行新股由員工承購;其保留股份,不得超過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 2. 員工庫藏股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參見公司法第167條之1第1項規定);上開公司收買之股份(庫藏股),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參見公司法第167條之1第2項規定)。 3.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經過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發行「限制員工權利」之新股,且不受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至第6項規定之限制。 (二)員工分紅制度 根據公司法第235條第2項規定,原則上,一般民營公司應於章程中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分配紅利予員工、以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至於公營事業,原則上並無員工分紅之制度,除非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並於公司章程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者,方得分配紅利予員工(參見公司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 (三)員工分紅入股制度 所謂「員工分紅入股」,其實是「員工分紅」與「員工入股」相結合之制度,根據公司法第240條第4項規定,當公司決定以發行新股分派股利時,依章程員工所應分配之紅利,得發給新股。 (四)員工認股權 公司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參見公司法第167條之2第1項規定)。
四、公司法用以獎勵員工的各種制度設計間之比較 (一)適用時機 員工入股適用在公司發行新股時;然而員工分紅及員工分紅入股僅於公司分派盈餘時始有適用。 (二)員工之選擇權 在員工入股之情形,員工得自由決定是否行使認購權,而在員工分紅入股之情形,對於公司此否採行此一制度,員工並無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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