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原則上由董事長召集之,屬於董事會的權限,唯一可能由董事長以外之人召集董事會之情形,僅限於每屆董事選出後,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不依法召集董事會時,始得由五分之一以上當選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特定重大事項諸如選任或解任董事或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等,必須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是否亦可適用於董事會,不無爭議
案例事實:
股份有限公司有權召集董事會之人為何?董事長不能或不為召集董事會時如何因應?其次,董事可否委託他人出席董事會?董事會可否在國外召開?又,董事會以臨時動議通過議案有何限制?另,若董事會召集程序違法時,其效力如何?
法律評析: 一、董事會之召集權人 按照公司法第203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不過,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之。
二、董事長不能或不為召集董事會時之因應方式 (一)董事會原則上由董事長召集之 公司法第203條第1項規定,召集董事會原則上屬於董事長之權限。 (二)董事長以外之董事會召集權人 依照實務見解,董事長如不召開董事會時,尚不得由其他董監事召集,公司法第2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見經濟部93年11月5日經商字第09302182030號函);唯一可能由董事長以外之人召集董事會之情形,僅限於每屆董事選出後,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不依法召集董事會時,始得由五分之一以上當選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參見公司法第203條第5項規定)。
三、董事得委託他人出席董事會 董事除了親自出席董事會外,在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出席時,亦得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參見公司法第205條第1項規定);此外,若董事居住於國外時,董事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但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四、董事會得在國外召開 根據目前實務見解,由於目前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並無明文規範董事會之開會地點,因此董事會之召開地點不以國內為限(參見經濟部97年10月21日經商字第09702424710號函)。
五、董事會以臨時動議通過議案不受限制 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規定,特定重大事項諸如選任或解任董事或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等,必須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上開限制,是否亦可適用於董事會,不無爭議: (一)實務見解 我國經濟部認為,改選董事、監察人必須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而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之限制,在公司法中對於董事會選舉常務董事一事並無類似規定,因此若以臨時動議方式為之,尚無違法。 (二)學者意見 有學者認為,經濟部之看法值得肯定:一方面,公司法未對董事會設有上開限制,是因為股東之出席股東會,與董事之出席董事會,兩者權利義務之性質有本質上不同;另一方面,股東出席股東會,乃其權利,而董事基於與公司間之委任關係,其出席董事會,除了是權利、也是義務,因此就未出席之董事而言,其已違背出席義務在先,不宜允許其得主張該次以臨時動議提出所作成之決議具有瑕疵。
六、董事會召集程序違法時之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高等法院及法務部之看法,董事會召集程序違法時,由於公司法未設特別規定,亦無準用該法第189條之明文規定,因此根據董事會制度之旨趣觀之,應認為違法召集之該次董事會決議為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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