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庭位置怎麼座?

根據現行家事事件法新制,法院在審理家事事件時,可以在下列兩種法庭之布置形式中,擇一使用:


一、一般家事法庭布置圖(如下圖所示)

上圖所列編號,分別代表:
1:審判長席;
2~5:法官席;
6:書記官席;
7: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
8:家事調查官;
9:原告(包括上訴人、聲請人、參加人)代理人(含程序監理人)席
10:被告(包括被上訴人、相對人、參加人)代理人(含程序監理人)席
11:原告(包括上訴人、聲請人、參加人)席
12:被告(包括被上訴人、相對人、參加人)席
13:應訊台(供當事人以外之人應訊用)
14:證人、鑑定人、獨立參加人、關係人(含程序監理人)席
15:學習法官(檢察官)席
16:學習律師、記者席
17:旁聽席
18:調辦事法官席


二、溝通式家事法庭布置圖(如下圖所示)

上圖所列編號,分別代表:

1:審判長席;

2~3:法官席;

4:書記官席;

5: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

6:家事調查官;

7:關係人(證人、鑑定人)席

8:原告代理人席

9:原告(聲請人)席

10:陪同社工席

11:程序監理人席

12:被告代理人席

13:被告(相對人)席

14:陪同社工席

15:程序監理人席

16:證人、鑑定人席

17:關係人席

18:調辦事法官席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