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拍色情照放在自己的部落格,是否觸法?

自拍的色情照自己將照片放在自己部落格上,這樣有觸犯到法律嗎?如果是自己自拍色情照,也是自己將色情照放在自己部落格,沒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的問題。因為是自己放自己的照片,並沒有他人來侵害自己;但是就會有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的問題,因為這樣有妨害風化的問題存在。

色情照算不算是「猥褻文物」?

這在目前法院實務見解還有很多不同意見,最主要的要視是這張色情照片的內容為何。根據以往實務經驗對於「猥褻」的定義乃「主觀上滿足自己性慾,客觀上足以挑起他人慾望」

就姑且將色情照定義為「猥褻物品」來討論。

自拍色情照放在自己的部落格可能成立加重誹謗罪及散佈猥褻物品罪

這邊可以涉及法條有兩條:

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毀謗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自己自拍色情照,也是自己將色情照放在自己部落格,這邊比較沒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的問題。因為是自己放自己的照片,並沒有他人來侵害自己;但是就會有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的問題,因為這樣有妨害風化的問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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