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

犯罪發生後,修補被害人的損失是回復原有安寧社會的首要步驟,被害人的損失可以透過多種管道修復,最自然不過的選擇是由加害人進行金錢上的損害賠償。然而,並非所有的被害人都可以得到損害填補,加害人可能根本沒有能力賠償,甚至拒絕賠償。因此,「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因運而生,透過國家預算或是國家設立的基金直接給予被害人經濟上的援助。

犯罪發生後,修補被害人的損失是回復原有安寧社會的首要步驟,被害人的損失可以透過多種管道修復,最自然不過的選擇是由加害人進行金錢上的損害賠償。然而,並非所有的被害人都可以得到損害填補,實際上只有很小比例的被害人可以得到所有賠償。追本求源,加害人可能根本沒有能力賠償,甚至是拒絕賠償!對於被害人而言,提起訴訟僅具有限的作用,因為即使獲得勝訴判決,可能也無法從加害人處獲得賠償。因此,「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因運而生,透過國家預算或是國家設立的基金直接給予被害人經濟上的援助。

俗語說:「各人造業各人擔」,或許有人會疑惑,個人就自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乃是理所應然的要求,為何加害人與被害人間的糾葛,須由國家的經費支出?到頭來還不是全民負擔嗎?事實上,我國的補償制度中有「求償權」的設計,國家於支付被害人補償金後,對原本應負責的加害人仍有求償權,國家只是基於社會安全及保障被害人的考量,先行支付被害人一定數額的補償金,使其能夠先獲得救濟,之後再向加害人追償而已。

建立「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已經是國際間的潮流。早在西元1963年紐西蘭就已通過「犯罪被害補償法」,成為全世界第一個建立被害補償制度的國家。至於我國則是於西元1998年10月1日施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其中首見我國被害補償法制的建構。不到半世紀,透過國家建立補償制度援助被害人的思潮以勢如破竹般的氣勢席捲全球,目前已經有三十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犯罪被害補償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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