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家暴法裡說的「家庭成員」?

家暴法的家庭成員除一般大眾知道的家人、親人之外,還擴及同居男女及同志,符合當前社會型態與國際趨勢。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的規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成員以及他的未成年子女: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如爺爺奶奶、公公婆婆、父母親、養父母、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等。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如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伯伯、伯母、叔叔、嬸嬸、姑姑、姑丈、舅舅、舅媽、阿姨、姨丈、姪兒女、外甥兒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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