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為了就業變造成績單,成立偽造文書罪

某國立大學畢業生A,為就業需要,將成績單上不及格部分加以變造並影印交給就業公司,終被發覺,則A應如何處斷?

某國立大學畢業生A,為就業需要,將成績單上不及格部分加以變造並影印交給就業公司,終被發覺,則A應如何處斷?

A將其成績單上不及格部分加以變造之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證書介紹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而學校成績單,即屬於條文中所列之「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且主觀上A亦有變造之故意,故成立本罪,由於本罪是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刑法第210條變造偽造私文書)而適用,故以本罪處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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