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中,當事人可否聲請對造接受驗血、或DNA比對等醫學程序?

可以,但應先釋明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之事實

  基於未成年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權利」,在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中,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DNA)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不過,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參見家事事件法第68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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