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吾人在面對惱人的行銷電話時,可否要求對方停止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行銷?以及針對個人資料被使用一事,吾人可否求償?

A:
一、民眾請求電話行銷業者停止利用個人資料之權利
    電話行銷業者取得個人資料之行為,若未事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時,可能屬於違法取得個人資料之行為(參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此民眾原則上有權請求電話行銷業者停止利用該個人資料。

二、民眾對於其個人資料遭違法利用之求償權利
    目前在社會上有許多不肖之電話行銷業者,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因此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特設求償規定,凡是非公務機關不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或者有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之行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業者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方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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